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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通信要害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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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omcw.cn 2007-05-09 18:24 中国网通员工安全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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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通信要害安全管理,确保通信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贯彻“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既便利通信生产又确保安全,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防通信事故、防火灾、防爆炸、防盗窃、防破坏、防失泄密等“六防”工作。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通信要害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通信要害安全管理负总责;各级安全保卫、业务管理、生产运营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通信要害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条 对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因管理松弛、玩忽职守等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二章 通信要害及其审定
第六条 通信要害是指:设有重要通信设备;担负重要通信任务;接触通信秘密;直接涉及国际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通信联络以及对完成通信联络起重要作用的部位。其范围包括国际局、长途局、机动通信局、市话局、微波通信局、数据通信局、汇接局、国际海缆登陆局(站),国际\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无线电收\发信台(含战备电台)、通信网络管理中心、计费中心、数据中心(IDC)、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传输机房、测量室、电力室、蓄电池室、电缆进线室、自动转报机房、微波站、接入网机房、无线通信基站、增音站等。
第七条 通信要害按地位作用分为国家通信枢纽要害、省级通信枢纽要害和一般通信要害等三类;统称为通信要害。
国家通信枢纽要害包括:全国和省间通信业务领导局、国际通信枢纽、长途通信枢纽、国际海缆登陆局、国际\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国际国内无线电收\发信台等。
省级通信枢纽要害包括:省级通信业务领导局、省(区、市)通信枢纽、省国内卫星通信地球站、通信网络管理中心、微波通信局、数据通信局、机动通信局、本地网汇接局等。 除上述通信枢纽要害外,其它为一般通信要害。
(注:国家各级交通战备办公室确定的“通信专业类全国一、二、三级交通重点目标”均列为国家或省级通信枢纽要害管理。)
第八条 国家通信枢纽要害、省级通信枢纽要害以通信楼整体作为通信要害管理,一般通信要害以部位作为通信要害管理。
第九条 通信要害的确定,由负责安保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责任部门)和通信业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分级审定。
国家通信枢纽要害,由各省级公司提出方案,报集团公司审定; 省级通信枢纽要害,由省级公司审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般通信要害,由地(市)级分公司审定并报省级通信公司备案; 通信要害要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及时报备。
第三章 通信要害人员的条件、审查和管理
第十条 在通信要害工作的人员属通信要害人员。基本条件是:政治可靠,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胜任工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在通信要害工作: (一)言论、行为与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相悖的; (二)与境内外敌对组织、非法组织和人员有可疑联系的; (三)有泄露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 (四)正在受留用查看处分的; (五)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理的; (六)有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嫌疑或有其他犯罪嫌疑的。
第十一条 通信要害人员的审查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配合。通信要害人员的调入必须坚持“先审查,后调入”的原则。
第十二条 通信要害人员的管理应结合日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宜在通信要害工作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
第十三条 要切实做好通信要害人员理想、职业道德教育和“六防”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通信要害人员的政治素养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四章 通信要害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责任部门负责制订通信要害安全管理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 通信业务(生产运营)部门既是通信要害生产的组织者,又是通信要害安全责任主体,要完善各项生产安全保密措施;建立健全通信要害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六条 多个企业合用同一通信楼(院所)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产权属我方的,要与其它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产权不属我方的,要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产权属多个企业共同的,可协商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楼(院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通信枢纽要害必须配备专职警卫力量。国家通信枢纽要害应由武警部队守卫,责任部门要会同武警部队制定和落实警卫方案,企业应为武警部队执勤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派驻武警部队的,由企业组建或配备足够的警卫力量守卫。责任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警卫力量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新建通信楼属国家通信枢纽要害的,应将武警部队或其他警卫力量用房及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和建设。
第十九条 通信要害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不得因私会客。对因工作需要进入通信要害的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落实登记制度。
本系统非通信要害人员进入通信要害,由派出单位按照通信要害人员条件选派,经要害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非本系统人员进入通信要害,由接待部门提出申请,通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要害单位要派专人陪同,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涉及保密的内容,应采取掩蔽措施。
外籍人和港、澳、台人员(包括外国及港、澳、台独资、合资企业中的中方雇员)来访需进入通信要害,由通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报省级公司批准。上述人员不得进入党政专用通信、战备通信和边海防通信机房等部位。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包括外国及港、澳、台独资、合资企业中的中方雇员)人员因设备安装、调试、检修等需进入通信要害,要有专人陪同配合工作,不得进入无关的区域。
领导视察、检查工作以及通信行政执法人员进入通信要害,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通信要害的安全防范应贯彻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严密防范措施。国家、省级通信枢纽要害要安装视频监控、门禁系统。责任部门组织或参与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 无人值守机房不设窗户,已有的窗户要封堵;远端模块局、接入网机房、小灵通基站等独立无人值守处所的门应采用防火、防盗、耐冲砸的钢门(钢板厚度不小于2mm)。 第二十二条 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等监控设施;规模较大的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环境监控系统,采用同一监控平台,集中监控,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信要害防火安全管理执行《中国网通集团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信枢纽要害和地处边境或当地社会治安情况复杂的通信要害,是安全管理的重点,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第二十五条 通信要害内的房屋不得对外出租,不准设置用户投诉接待室(大客户除外)、歌舞娱乐厅、职工食堂、职工宿舍;非值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通信要害内留宿或留宿他人;行政办公用房、电视电话会议室原则上不能与通信机房设在同一楼内,不能分开的,要将两者分区或分层设置。 第二十六条 通信要害中发生的各类事故(案件)调查和处理:属于通信事故的以通信业务部门为主调查处理;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主调查处理;属于火灾、爆炸、破坏等事故(案件)的以责任部门为主调查处理;属于失泄密事故的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主调查处理;性质不明的由企业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通信要害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通信要害审定书,通信要害人员名册,安全管理制度和办法,安全检查记录,事故(案件)、隐患登记和处理结果等。通信要害档案由责任部门负责建立、保管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公司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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