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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电话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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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omcw.cn 2007-05-09 18:25 中国网通员工安全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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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电话卡安全管理,预防盗窃等案件的发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电话卡属有价证券,视同现金进行管理;贯彻“严格制卡程序,运输存储安全,交接手续完备,库存帐实相符”原则;建立健全电话卡管理安全责任制,逐级负责,落实到人。
第二章 电话卡的制作
第四条 电话卡的制作发行由集团公司和省级公司分级负责,地市及以下分公司不得制作发行。
第五条 电话卡制作责任单位确定制作发行计划后,应与受托制作厂家签订电话卡制作安全协议。在电话卡制作过程中,电话卡数据不予激活;待制作完成,并办理完入库手续后,方可激活电话卡数据。
第六条 电话卡的账号、密码应设置为无规则乱码。
第三章 电话卡的运输
第七条 新制作的电话卡,由制作厂家直接运送至约定的地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由制卡厂家负责。
第八条 企业内部运送电话卡,每次运卡前都要制定运输方案。方案应包括运输车辆、押运人员、运输路线、防卫器械、消防器材、沿途通信企业联系电话等内容;运输方案不得泄露。
第九条 各级电话卡管理部门应制定处置电话卡运输突发事件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 运卡车辆应选择性能良好,适应复杂路况的封闭式机动车,出发前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运卡车辆不得捎带其它货物,严禁搭载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 运输电话卡至少配备两名押运人员,押运员由政治可靠、敬岗爱业、身体健康的员工担任,押运人员不得兼作司机和搬运工。
第十三条 押运途中,押运员要做到人不离车、人随车走。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停车,不得途中或绕道办其他事情;短途运输不得在外就餐,长途运输必须途中就餐时应注意就餐地周边环境,押运员不得离开车辆就餐,其他人员就餐时要保证能完全观察到车辆。就餐时严禁饮酒。
第十四条 电话卡运送到目的地后要及时交货、入库,交货、入库前押运员不得离开运输车辆;严禁将装有电话卡的车辆停放过夜。 第十五条 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全体人员要按照预案,加强警戒并与就近的通信企业(部门)联系,各通信企业(部门)有协助处理事件、保证安全的责任。发生抢劫案件要采取果断措施并迅速报警。
第四章 电话卡的交接
第十六条 电话卡运送到目的地后应立即进行交接,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第十七条 运卡车辆因故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应提前与接收单位联系,接收单位必须留人等侯保证随时交接。
第十八条 与制卡厂家办理电话卡交接时,双方各需两人以上参加,经双方清点、检验无误后方可在交接单上签字。若运送的电话卡与需求不一致,应退回制作厂家;若发现运送的电话卡包装破损,双方应认真清点实物,按实际数量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内部调拨电话卡时,若调拨卡与需求不一致,应就地封存,及时与发卡单位联系,妥善处理;若发现电话卡包装破损,双方应认真清点实物,按实际数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卡品离库前的安全由发卡单位负责;离库后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由押运人员负责;开始交接入库时起的安全由接受单位负责。 第五章 电话卡的存储
第二十一条 省、市(地)级通信企业应设置电话卡存储专用库房。库房应设在通信企业内,不得在外设置库房;库房不设窗户,已有的窗户要封堵,库房门应安装“四防门”或金库门;严格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县级通信企业可根据电话卡储存量的大小设置专用库房或专用保险柜,保险柜密码和钥匙应分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话卡库房不得用易燃材料装修;摆放电话卡的货柜、货架应使用金属制品;库房内不得有易燃品和其它杂物。
第二十三条 专用库房内不准安装与电话卡贮存无关的用电设备;电源线路应暗线敷设,照明使用防爆灯具。
第二十四条 专用库房内应安装消防报警、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系统,并与照明系统联动;有条件的应安装自动灭火系统。库房内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手持式灭火器。 第二十五条 中控室24小时值守,没有中控室的单位应将监控终端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二十六条 销售电话卡应有计划、有预测,避免营业厅内存放过量电话卡。 (一)按规定办理电话卡出入库手续; (二)营业厅应设置临时存放电话卡的保险柜(专用柜); (三)未销售的电话卡应及时回收入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公司应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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