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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通集团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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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omcw.cn 2007-05-09 18:29 中国网通员工安全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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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塑造企业品牌形象、展示员工精神风貌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通信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原则: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工种、地区、劳动条件,免费发给员工个人相应的护品;禁止将护品折合现金或其他代用品发给个人,或假借护品的名义发放非护品。 第三条 发放范围: (一)企业生产人员。 (二)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跟班生产劳动的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发给与同类工种相同护品。短期参加劳动的人员,可按同类工种临时借给护品,用毕收回。 (三)外勤工作人员,按有关外勤人员标准发给护品。 第四条 发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图集》(ISBN 7-5029-3380-8/P.1200)的气候资料和国家气象局穿衣指数标准(04007-8),分五类地区按不同的标准发放(见附表): 一类地区:一月份地面平均气温为-32℃以下; 二类地区:一月份地面平均气温为-32℃-10℃; 三类地区:一月份地面平均气温为-10℃-2℃; 四类地区:一月份地面平均气温为2℃-12℃; 五类地区:一月份地面平均气温为12℃以上。 个别极端地区可根据当地气象部门十年以上的一月份地面平均气温参照上述类别执行。 第五条 护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等由中国网通集团确定;选型及厂家的确定、护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省级通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护品的购置、保管、发放由护品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发放的护品,其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标准,其质量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已颁布质量标准的护品,必须购买经国家指定的质检部门认可的护品;对因购买和发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护品而导致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护品需求计划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相关部门负责计划落实。 第八条 员工应正确佩戴、使用护品,保持护品的整洁;在使用周期内严禁外借、改色、改制、变卖。停用、过期使用的护品应拆标识(牌)后妥善处理;员工应保持企业的良好对外形象,非工作需要不得穿着护品、佩带标识(牌)出入舞厅、桑拿、酒吧等娱乐场所。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员工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和私自拆、改护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护品的发放领取和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手续齐全,帐、卡、物三相符。员工个人领取的护品,实行一人一卡,公共备用护品实行一班(组)一卡。卡片应列品名、数量、领取日期等项目,凭卡发放。卡片由护品发放部门负责保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应停止发放护品: (一)离休、退休、退职、退养或在职死亡,以及调出人员; (二)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人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各类护品的使用时间应顺延: (一)援外出国或借调离开本岗位六个月以上; (二)工伤、病事假、脱产学习等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工种或护品,而工作又确实需要的,由各省级公司制订护品具体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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