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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通集团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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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omcw.cn 2007-05-09 18:30 中国网通员工安全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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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网通集团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分析和研究伤亡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规律,促进伤亡事故预防和控制,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企业负责人对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伤亡事故的确定和划分
第三条 因工伤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五)患职业病的;
(六)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因工伤亡: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分类:
(一)按事故性质分类: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 (二)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死亡。
(三)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一至二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四)按事故发生原因分类:
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尘爆炸;16.其他爆炸;17.煤与瓦斯突出;18.中毒和窒息;19.其他伤害。 第三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
第六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同时按系统逐级上报。 伤亡事故发生后,在24小时内:重伤事故报至省级通信公司;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至集团公司。 第七条 报告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将事故的概况(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者的姓名、伤亡人数和伤害程度)先用电话报告,然后填写《中国网通集团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表》(附表一)并传真至主管部门。待事故调查结案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复后),省级通信公司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专题报告。报告的内容有:事故详细经过、原因及分析、教训、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轻伤事故随《中国网通集团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季报表》(附表二)上报。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交通事故7天内),若有负伤人员死亡,发生事故单位应补报。 第十条 发生急性中毒事故(除死亡外)的,一律按轻伤统计上报,待治疗终结后,如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再补报为重伤。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按本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非本企业人员伤亡应注明。 第十二条 省级通信公司每季初5日内将上季事故汇总填写《季报表》报集团公司。 第十三条 各企业如有对员工伤亡事故迟报、谎报、瞒报的,一经查明,除责令补报外,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举报伤亡事故的员工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由其指定的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省级通信公司派员参加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派员参加调查;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巨大以及性质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事故,按国务院令第34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事故性质的认定,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的认定意见为准。 第十七条 处理责任事故时,应根据中国网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查清事故原因和经过,查明事故性质,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等。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1.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在非本人岗位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机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 4.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有关规定;
5.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6.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7.玩忽职守;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1.发布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
2.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清,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
3.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上岗作业; 4.不按规定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对不安全因素未采取防范措施;
6.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规定;
7.事故隐患未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8.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9.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责任者的处理,要按照中国网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关于责任追究的要求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特殊情况不超过180天。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以下材料归档:
(一)员工因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二)员工因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检验报告;
(五)物证、证言材料;
(六)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材料;
(七)直接责任者的自述;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材料;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及受处分者的认识等材料;
(十一)与事故有关的通报、简报等文件;
(十二)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应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由本企业生产作业或车辆行驶等造成非本企业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比照本办法进行报告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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