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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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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comcw.cn 2007-05-09 18:31 中国网通员工安全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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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集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结合中国网通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网通集团及所属各企业。 第三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管理体制;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中国网通企业安全文化,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强化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五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并同相关领导人员考察任用等挂钩。 第六条 员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 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通常为行政一把手)为主任,生产、经营和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统筹规划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发布指令性的措施计划;决定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及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惩罚(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不应少于2次。 第八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地(市)级通信企业要确(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一)省级通信公司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3名; (二)地(市)级通信分公司配备1-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县级通信分公司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生产部室(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 (五)各省通信股份公司、分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了解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掌握一定的安全专业知识,熟悉通信企业的生产和作业流程,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吃苦耐劳,责任心强。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岗位体系,组建集团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由企业考核聘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测仪器、通信工具和防护用品。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各级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中国网通集团安全生产各项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对重大生产安全(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开展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副职对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协助企业领导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督促检查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 (二)汇总和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提出隐患整改意见,监督整改落实;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简称“三违”)行为。对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作业,待隐患彻底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做好员工的劳动保护(防护)、女工保护、劳逸结合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制定、选型等;监督检查劳动保护(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以及员工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参加有关安全设施的设计会审、设备选型、竣工验收。 (六)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七)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审核事故预防措施的可行性,并监督落实。 (八)组织安全生产考核;负责基础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职责是: (一)运行维护部门负责通信生产过程中的人员、设备(设施)和通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完善维护规程并负责监督检查;制定应急通信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对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通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通信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工程计划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企业施工单位要接受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财务部门负责安排年度企业经营计划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支出预算(含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等费用);支付企业领导批准的预算外安全生产费用;督查安全生产各项费用使用情况。 (四)负责非通信设施(设备)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定期检测。 (五)其它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 班组(支局)长和不脱产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班组(支局)安全生产,积极开展班组(支局)安全生产建设达标活动。 (二)负责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四)落实日常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发生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员工安全生产职责是: (一)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不安全因素特点;服从管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 (二)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通信设备整洁,生产施工器具摆放有序;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擅动其它通信设备和机械设备(包括车辆);正确佩(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防护)用品。 (三)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对本岗位工作安全质量负责;及时处理和报告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工作,并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章 企业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企业行政一把手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一)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支出预算 各地分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在编制经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安全防护费用的开支,主要包括安全防护物资的摊销、安全防护或检测设备的折旧费用、安全人员的人工费用、各种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检测费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省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汇总审核省内各地分公司(部门)各项安防开支的需求,并以省级公司为单位编制预算。 (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专项物资(设备)的保管及核算各种安全防护物资用品和设备应纳入省级公司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集中统一管理,由省级公司统一负责采购、保管、调拨,并由省级公司计提折旧和摊销。 各地分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是该专项物资设备的受益对象,由省级公司计提折旧和摊销应按受益对象及相应的比例逐级往下分摊至具体使用者。 各地分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是使用和维护的现场责任人;各使用单位(部门)应确保安全生产专项物资和专项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或重复购置。 (三)采购流程 零星、小额的采购(即单次单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分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直接按照生产经营物料采购流程办理,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大额、大量的采购(即超过1万元以上[含1万]),必须由省级公司统一采购、调拨。 重大专项资本性的投资项目(即单项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且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必须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司立项、审批。 第二十一条 教育培训保障:各省级公司每年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对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对新员工(含劳务工)、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安全教育”(通常指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对调换新工种、病休重新上岗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操作培训。 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梯、制冷、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专题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应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 劳动场所保障:劳动场所应布局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有毒有害气体等危害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措施;劳动场所的采光、照明、通风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符合抗震、消防要求,避雷设施良好;道路应平坦、畅通,视线良好;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夜间和能见度差的天气情况下要设置警示灯;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以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点,必须有醒目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通信设备的布置、材料的堆放要整齐、安全,不得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要及时清除。严禁堵塞、占压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营业场所要有紧急疏散指示标识,客用电梯(含滚梯)要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设备保障:购置设备时配套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引进国外设备时,同时引进的安全防护装置,其防护性能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各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安装并建立技术档案;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梯等)使用前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修、报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要求。 各种设备不得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行。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多发环节的控制保障: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技术要求,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做好通信线路“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对机动车行驶安全实行内部准驾证制度,严格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严厉查处车辆管理使用和行驶中的违章违纪现象。 第二十五条 员工职业健康和个人劳动防护保障:实行就业健康检查和就业后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努力做好防毒、防辐射、防噪声、防寒、防冻和防暑降温工作。 禁止使用未成年工;做好女工的“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安排好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劳逸结合工作。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员工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员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员工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员工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企业不得因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企业不得因员工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严格遵守中国网通集团廉政建设规定。 第三十二条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在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需由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举报的生产安全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网通集团的要求做出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更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要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八条 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依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予以通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发现“三违”行为不予查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督促整改等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不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投入,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致使产生人为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经济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及事故责任者依照前款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员工不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具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致使通信生产受到严重影响的,以及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予以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本规定要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国网通集团对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含火灾事故、重大案件、因工责任伤亡事故)予以经济处罚的标准,按中国网通集团业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级公司及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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