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运维网消息: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了《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此办法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1年6月15日发布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查看工信部公告原文
适用于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的地区
据悉,此办法适用于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交换类、传输类、接入类、服务器网关类、移动基站类、通信电源类等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当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工业与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工业与信息化部为检测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机关。
骗取检测合格证的将重罚
生产企业获得检测合格证后,应当保证电信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稳定,不得随意改变电信设备的结构设计、连接工艺和框架材料等。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电信设备的结构设计、连接工艺和框架材料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应当使用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违反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检测合格证,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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