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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长富:加强移动基站选址管理势在必行
www.comcw.cn 2009-03-04 13:37 通信产业网

  备受瞩目的“两会”已经召开。来自通信信息产业的代表委员也纷纷就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了提案和议案。通信产业网将第一时间报道业内委员的最新建议,及时传递“两会”的声音。以下为重庆移动总经理沈长富在本届人大会议上提出的议案。

  提案名称:关于加强立法平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各方利益的议案

  提议人:沈长富

  建议内容:

  近两年来,关于电信设施建设受阻的新闻屡见报端,其中又以移动通信基站选址难、选址后建设阻力大甚至无法建设、建成后难以维护或被迫迁址等问题最为突出,为社会和谐稳定和信息产业的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今年,新一轮电信重组已基本完成,3G牌照发放在即,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TD-SCDMA试验商用网也正在紧锣密鼓的建设中,基站选址已成为困扰电信运营商的最大难题,如何在公共利益与公民的合法权益间寻求平衡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移动总经理 沈长富

  要破除上述移动通信基站建设的困局,更好地平衡国家信息化建设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具有与《物权法》同等效力的特别法《电信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建议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和保护方面考虑以下立法诉求:

  第一,清晰界定移动通信基站的性质。

  明确规定公用电信设施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立足于《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重申将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因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具有技术局限性,其布局和选址绝非随意而定,而是根据无线电波的覆盖范围、相邻基站的位置以及用户规模等客观因素确定的,故建议《电信法》应进一步规定:电信建设专项规划建议由电信管理机构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从而为将通信基站建设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提供必要的条件,也为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管工作提供基础。

  第二,及时更新电磁辐射国家标准。

  由于我国涉及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施行于1988年,距今已20余年,移动通信行业在此期间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所带来的电磁环境变化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巨大的。因此有关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是否仍具有科学性和有效性便成为了疑问,理应制定新的国家标准,以期消除公众缺乏科学依据的忧虑,使之符合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内适应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的要。

  第三,明晰通信基站使用民用建筑物的基本规则。

  任何权利及其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的。《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权法》第七条也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与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有人主张将经由基站实现的电信服务作为公共利益来主张权利,但在缺少成文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较少引用抽象的法律原则来判案。因此,有必要在《电信法》中明确通信基站使用民用建筑物的基本规则:将“必要且适当”作为使用民用建筑物的前提。受覆盖半径的限制,通信基站要想完全避开居住区是不现实的,那么,为向公众提供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基站非使用民用建筑物不能设置,且设置通信基站不会损害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妨碍对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应当允许使用该民用建筑物,特别是在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里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构成了对私权利的合理制衡,立足点是保障提供移动通信服务,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这样既尊重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协商一致的规则,又避免滥用私权利对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电信服务权益的侵害。此外,《电信法》还应当明确与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和维护有关的附随权利,主要是因基站勘测、施工或者维护的需要,合理地进入、通过他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通道的权利。

 
【 责任编辑:张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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