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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www.comcw.cn 2008-11-11 0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能产品市场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推广的节能产品,均属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要求,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包括直接节能产品、间接节能产品和替代节能产品。
(一)直接节能产品:指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或完成服务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指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或少消耗能源,但能促使运行该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耗的节能产品。
(三)替代节能产品:指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职能分工,省经济委员会设立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全省节能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五条  节能产品的认定坚持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具备以下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境外企业必须通过IS0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能源效率指标达到或优于相关能效标准的规定,或优于社会普遍使用的同类、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
(四)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五)产品技术成熟,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且投产半年以上;
(六)产品具备优良的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障供应。
第六条  申报节能产品认定的单位,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节能产品认定的书面报告;
(二)《四川省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简介;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产品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技术推广合同等相关材料;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四)具有资质的省、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具有资质的省、市级以上节能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  
 (六)产品推广使用的业绩材料,包括三个以上用户的产品使用意见;
(七)属代理销售的,除上述生产企业和产品资料外,另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八)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节能产品认定的书面报告、《四川省节能产品认定申请表》书面材料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本,其它材料一式2份。所有书面材料必须打印并装订成册。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认定内容
 
第七条  申报企业提供全部相关资料后,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
第八条  经审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组根据《节能产品的评价导则》(GB/T 15320)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写出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一)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齐备性评价;
(二)产品节能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三)产品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评价;
(四)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评价;
(五)专家评审组的结论意见。
第九条  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节能产品,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四川省节能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章 优惠和奖励
 
第十条 获得“证书"的节能产品,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列入四川省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定期向社会发布。并可由省节能主管部门组织节能产品推广会进行推广。
第十一条  获得“证书"的节能产品,可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优先向国家相关机构推荐及申报国家级节能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  获得“证书”的节能产品,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授权在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使用“四川省节能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有效期与证书相同。
第十三条  凡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单位,应优先采用获得“证书”的节能产品。具有明显节能效果的项目,省工业发展资金将择优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对获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择机组织开展抽查检测。
第十五条  “证书"和“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继续认定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认定程序与初次申请认定程序相同,未重新获得认定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证书"和“标志”。
第十六条  获得“证书”的生产企业,出现企业单位名称变更、产品使用新的商标名称、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等情况时,应向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申请重新换证。
 第十七条  获得“证书"的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定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定要求;
  (二)产品在销售和使用中达不到认定时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获得“证书”的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时,由省节能产品认定委员会撤销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权,并向社会通报。
  (一)申报节能产品认定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通过认定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四)用户对认定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经查实的;
  (五)售前、售后服务质量下降,低于认定标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转让认定证书,损坏用户利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整改期满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
  (八)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消认定证书的企业,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认定工作中所发生的现场审核、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认定的企业支付,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有关法规、规章相抵触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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